浙江农林大学校级研究项目经费结余管理办法

【 时间:2013-05-15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结余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农林大学专项经费预算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各类研究项目(含高等教育研究基金项目、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科研启动项目、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学生科研课题等由学校资助的各类课题研究)。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已办理延期手续除外)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费结账手续,最长时间不超过自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逾期仍未办理,学校有权收回项目剩余经费,并划入学校同类项目基金。各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监督项目负责人及时做好结账手续。

第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小于1000元的,按原渠道收回;结余经费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项目负责人可在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题)后三个月内,申请设立预研项目(新立项目研究内容必须与结题项目有较大相关性,应是原项目的拓展或延伸),经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立项。逾期未办理或所申报项目未获批准,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条 项目最长研究时限根据相应管理办法而定。无明确规定的,最长研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逾期未结项者,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作撤项处理,登记在案,并通报校内其他各项目管理部门。

对于终止研究或者撤销的项目,所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并转入学校同类项目基金。被撤项处理的项目负责人,在撤项后两年内不得申请校级各类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校级各类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涉及剩余经费管理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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