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 时间:2015-01-04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处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进一步健全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务会议是计财处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处党政领导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凡是处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均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处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处务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计财处的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事项。

(三)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执行方案、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资源调配等重要财务、资产事项。

(四)由计财处代表学校起草的财经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处内考核、奖惩方案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处内管理工作等方面重要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六)职工的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惩等;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人事调配、处内津贴分配、奖(酬)金分配、集体福利使用等。

(七)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相关人员聘任,职工的调出、调入,骨干力量的选拔和培养等。

(八)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九)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其他需要由处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处务会议的议题,由各室(中心)主管提出,报处分管领导审阅,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副处长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处长提出,经处长审定。凡是未经处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 对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会前要认真思考。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有的议题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第六条 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提交处务会议前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除临时召集外,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提前半天告知参加人员。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事先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除需紧急处理的事项外,如分管领导因故未参加会议,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处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处长、副处长、主管、党支部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处务会议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处务会议由处长主持。处长因故不能参加时,会议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处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处务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者决议。

第十三条 处务会议议事决策,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干部人事、奖惩表彰、津贴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有关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反映或请示。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处务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处务会议由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公开发布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落实与督办

第十六条 对于处务会议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处务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对处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处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自觉接受学校组织、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计划财务处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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