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部门:
目前,学校管理使用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业发票和文体业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学院、部门对外提供各类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培训、场地租赁等,外单位汇入相应款项后,计财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事先向计财处预借发票,发票开出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发生的应税服务,学校在次月月初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根据税务条例,并考虑经办人工作实际,各学院、各部门向计财处预借的各类发票,需在当月完成相应钱款到账手续,如至月底钱款未到账、所开发票也未交回,从次月开始,计财处暂停办理该经办人借用发票业务,学校因此垫付的各项税费,由经办人承担。
计划财务处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