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横向课题经费纳税变更的通知

【 时间:2014-12-31 浏览:

各位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我校被临安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一般纳税人税率和计税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业务。

二、税率调整

学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税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6%,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综合税费的税率由原来的3.38%调整到6.46%。

三、发票管理

1.学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向税务局申购的票据种类为“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和“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普票”)。根据税务局相关规定,学校只能对付款方为一般纳税人且有需求的单位开具“专票”,其他情况均开具“普票”。

2.课题收入开具“专票”的项目不能申请免税、退税,因此,凡符合免税要求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开票时需开具“普票”。

3.课题负责人到计财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付款单位的全称、税号、地址、电话、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同样,我方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需要提供上述信息。

4.根据税务局规定,当月开票错误的可于当月作废换票,次月换票的需报送税务局审批并开红字发票后方可换票。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废票的发生,相关人员在到计财处开票时务请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5、由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进项税金可以进行抵扣,因此课题发生相关成本支出时(例如材料购置、设备购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请老师尽量取得“专票”。

附件: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图样

计划财务处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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