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精神,现对2012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2012年个人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
二、申报方式:自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2013年1月31日前到临安市地税大厅(临安市锦城镇临天路150号市劳动局对面)申报。
请各学院(部)、各部门1月17日前到计划财务处215办公室领取符合自行纳税申报人员的具体申报数据,相关事宜可致电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科咨询,电话63732731(内线:9292731)。
相关法律责任摘录: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因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计财处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