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精神,现对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2017年度个人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
二、申报时间:2018年3月31日前。
三、申报方式:支付宝申报或网络申报。(推荐支付宝申报,操作简便、数据详实。)
(一)支付宝申报
第一步:打开“支付宝”,点击“城市服务”。
第二步:进入“城市服务”,
新版支付宝点击“政务”后再点击“浙江地税”;
旧版支付宝可直接点击“浙江地税”。
(支付宝申报图示说明详见附件
关于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二)网络申报
1.操作步骤:登录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http://etax.zjds.cn/→在“业务受理”模块选择“纳税申报”→选择“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注:全年收入信息已在系统中自动生成,请核对、申报。)
2.年收入首次达到12万元以上的教职工,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临安市地税局管理三股(临安市锦城镇临天路150号三楼)领取注册码后进行网上注册、申报。
3.以前年度已在税务部门领取过网上申报注册码、并办理过纳税申报的教职工,直接登录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若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持身份证到临安市地税局管理三股领取注册码进行密码重置。)
相关法律责任摘录: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因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计划财务处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