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分制收费工作,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4〕240号)等文件精神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二、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2014级及之前的学生,每生每学年标准分别为:一般专业14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4000元/学年,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1000元/学年,浙江省外招生的农学、林学和涉农类专业1000元/学年。2015级及之后招收的学生,每生每学年标准分别为:艺术类专业6000元/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2500元/学年,农林类专业2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800元/学年。其中,环境设计(园林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7350元/学年,土木工程、建筑学、风景园林、工业设计专业3325元/学年,园林2750元/学年,会计学2520元/学年。
三、学分学费按学生每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计收,每生每学分75元。
四、林学(中加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费标准为20000元/生·学年。在UBC学习期间的学费标准参照该校国际学生收费标准。该项目学生出国学习后,如申请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需按年度缴纳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按我校普通公办本科的专业学费)。
五、四年制本科学生按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五年制本科生按20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升本两年制学生按8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不包括计划外选修课程学分、重修课程学分、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辅修课程学分。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超出上述计费学分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六、收费方式采用学年预收、逐年结算制。第一学年学费按第一学年专业学费加年均40学分的学分学费总和预收。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第一学年实际应收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总额。下一学年(非最后学年)收费时,上学年结算出的学费总额如超过原预收学费额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少于原预收金额的,多收部分结转下一学年,抵缴预收学费。预收学费按上学年所差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本学年学分学费的顺序扣款。
七、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跨专业选修、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第二学士学位课程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含浙江省内招生免学费的农学、林学和涉农类专业学生)。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八、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推迟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九、在校期间转专业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不一致的,在学年第一学期发生转专业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收取;在学年的第二学期转学的,按转入、转出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学费。
十、学生因未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总数而延长学习年限的,按在校生对待,按年收取专业学费,并按实际修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的,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课程学分学费。
十一、申请复学的学生和从外校转学转入的学生,发生在学年第一学期的,全额收取专业学费;发生在学年第二学期的,减半收取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40学分预收,下一学年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补差。
十二、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出国学习后返校的学生,学校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此类学分免收学分学费。复学后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按基本学制收取专业学费,按所选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十三、暨阳学院转入本部学习的学生,按学生在本部学习期间实际选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十四、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专业学费。
十五、经学校认定,学生获得的第二课堂奖励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十六、如遇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十七、本办法由计财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八、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