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学院自主理财实施意见》和《浙江农林大学学院自主理财实施细则》(浙农林大〔2011〕21号)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联系人既是校院两级预算对接工作的具体承担人,又是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链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财务工作联系人的选任,保障学院自主理财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财务工作联系人主要任务
1.加强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的学习。
2.根据国家、学校的财经政策和制度,结合本学院的实际,起草学院内部的分配政策、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编报学院年度预算、决算和(月度)用款计划,以及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的审核备案,并配合学校做好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
4.负责学院经费使用情况的查询和自主理财情况分析,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学院财务收支状况。
5.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部分别制定的交叉课时(含教学管理、酬金等)的指导性标准等政策,负责办理学院之间经费的结算。
6.负责学院教学工作量酬金等的计算并及时通知学校计财处发放或停发。
7.负责办理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的申报和票据领用等手续。
8.负责统一办理学院教学和管理支出的财务报销。
9.负责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自主理财有关工作。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联系人的权责
1.列席学院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各项规划、收费与酬金标准等政策的有关会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学院领导做好自主理财工作。
2.参与学院向二级教代会报告财务情况、内部绩效考评、创收奖励、经费分配等办法的研究和决策。
3.审核和监督教学工作量酬金的计算方案和发放。
4.审核本学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上报缴费学生名单。
5.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联系人的选任
财务工作联系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学院工作。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4.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联系人的管理
1.学院应为财务工作联系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激励机制,积极帮助其解决工作上的后顾之忧。
2.学院负责财务工作联系人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对其工作的考核。
3.学校计财处要加强对财务工作联系人的财会相关业务的指导,定期听取财务工作联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4.财务工作联系人由学院选定,报学校计财处、人事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财务工作联系人的,按原程序报备。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