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优化科研评价体系,提升科研水平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聚焦战略重点、强化价值导向;注重学术水平、优化科研绩效;直面战略需求,允许自由探索”的原则,旨在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支撑人才培养、推动社会服务、促进学术创业,加快学校战略目标实现。
第三条 以浙江农林大学为第一单位署名的科研成果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标准进行奖励。为鼓励协同创新,凡署名“浙江农林大学”作为参加单位的科研成果按照业绩点核算办法中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研奖励分为科研成果奖和科研目标完成奖两类。科研成果奖由学校制定奖励办法,实施奖励;科研目标完成奖根据学院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由学校下拨奖励经费,各学院(部)自行制定奖励办法(报科技处备案),实施奖励。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
第五条 奖励科研成果包括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学术论文、授权发明专利(新品种权)、标准等知识产权、省部级(含)以上科研创新平台、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人文社科类)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等内容。
第六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成果,获奖证书必须有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500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100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奖励50万元/项。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1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5万元/项;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特等奖奖励3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1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省级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5万元/项,三等奖奖励1万元/项。
3、社会力量颁发科研成果奖的一等奖奖励8万元。社会力量组织颁发科研成果奖项必须在科技部奖励部门备案认可奖项,并有资格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励。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自然科学期刊论文奖励标准。
(1)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的论文,奖励50万元/篇。
(2)其他SCI收录及一级论文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其他SCI收录和一级期刊论文奖励标准
论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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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万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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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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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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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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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F*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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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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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F*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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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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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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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区和一级期刊、EI收录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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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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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IF按期刊发表年份前3年平均值统计核算。分区按中国科学院JCR最新分区为准。
2、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在《中国社会科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2万元/篇;
(2)其他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及咨询建议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其他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及咨询建议奖励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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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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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万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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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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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文社科权威期刊论文;A&HCI期刊论文、SCI、SSCI期刊论文;A类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现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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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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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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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期刊;光明日报和人民日报理论版文章;新华文摘部分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收录;B类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省部级现职党政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单位采纳应用(包括教育部社科司《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简报》及《成果摘报》《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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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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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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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CSSCI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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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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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论文就高奖励1次,不重复奖励。
3、人文社科权威期刊论文和一级期刊论文以《浙江大学期刊定级标准(最新版)》为准;CSSCI期刊论文执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标准。
第八条 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标准奖励标准。
1、授权国际发明专利1.0万元/件,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或新药证书等奖励0.6万元/件(项)。
2、通过国家审定的动植物良种奖励1.0万元/个,通过省级审定的动植物良种奖励0.5万元/个。
3、制订并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奖励0.6万元/项,制订并颁布的行业标准奖励0.4万元/项。
第九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按立项文件为准。
1、获得国家级各类科研重大平台立项10万元/项;
2、获得省部级科研平台立项5万元/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按纵向科研计划立项文件为准。
1、国家级重大项目立项(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项目),奖励15万元/项;国家级一般项目立项:自然科学类奖励3万元/项,人文社科类奖励4万元/项。
2、省部级人文社科类项目立项,奖励1万元/项。
3、项目类别与项目范围见表3。
表3 项目类型及范围
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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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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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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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973首席,国家863首席,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首席,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首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创新群体项目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教育部哲学社科重大招标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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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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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不含小额资助和主任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不含学术交流项目)项目负责人,国家973前期专项、国家973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863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部政策导向性项目负责人、国家行业专项负责人、国家948项目负责人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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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人文社科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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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一般项目负责人,浙江省哲学社会规划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负责人;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大招标项目负责人,其他省部级软科学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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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科研目标完成奖
第十一条 科研目标完成奖一年核发一次,根据本年度各学院科研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科研目标完成奖由科研经费任务完成奖和其他科研目标完成奖构成,其中科研经费指标完成奖金占任务完成总经费5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类奖励由科技人员申报、各学院分类汇总、科技处负责审核。
1、学校科研成果奖由个人申报,各学院(部)汇总统计上报,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并校内公示,由计财处复核发放。
2、科研目标完成奖由学院根据科研任务完成情况汇总上报,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下拨学院奖励经费,由学院自行奖励。
第十四条 符合本奖励总则而没列入奖励范围的优秀成果,经本人申报,科技处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创业专门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对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核查属实的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已发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