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单位票据适用范围:
1.非经营收款收据:拨补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退(赔)款项、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
2.往来款票据:暂收、代收、代付、代管等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
二、增值税发票适用范围: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5.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6.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7.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8.电费。学校收取的代付电费
三、税率
上述应税行为,除场地租赁综合税率为5.36%,电费综合税率为14.6%,其他应税行为综合税率均为3.29%。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规定执行新的综合税率。
四、其他事项
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付款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确定开具票据种类。对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