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 时间:2015-07-0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浙江农林大学章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一预算,统筹安排;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勤俭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按公历年度编制。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校预决算草案及调整方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讨论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分管财务副校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统筹学校年度预算支出总量和重点,加强对校院两级基于学科的预算编制、执行与绩效管理的领导。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指导各单位的经费预算编制工作;负责编制学校预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计划、组织预算经费实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计财处每年末根据教育厅与财政厅的要求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根据要求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收支,并负责编报相关测算数据,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测算数据主要包括:

1、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报送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数;

2、学生处、研究生处分别报送下一年度本科生、研究生招生计划;

3、人事处报送年度人员经费测算数;

4、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负责报送学生住宿分布情况;

5、社会合作处负责报送社会捐赠情况;

6、科技处报送科研经费计划等;

7、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报送经营性资产收益情况等。

其他部门视需要报送数据材料。

第十三条 计财处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测算数据结合财政控制指标数,汇总编制学校年度收入总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与其他收入,并编制明细内容。

第十四条 计财处根据各部门预算经费报送情况,汇总编制学校年度支出总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其中:

(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和事业发展在基本支出以外发生的支出。学校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按项目使用方向及建设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设立项目库,主要包括: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库;

2、学科建设办公室设立学科建设与发展项目库;

3、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设立专项维修改造(房屋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库、公共事务管理项目库;

4、教务处设立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库;

5、人事处设立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库;

6、现代教育中心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库;

7、科技处设立研究中心项目库;

其他部门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设立相应项目库,项目库项目数量呈滚动状态,视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进行删选与增补,各部门项目库统一汇总至计财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收入,在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同时,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可统筹财力,从项目库中选取既定项目,进行论证后,分年度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收费标准,结合专业类别,按一定比例核拨二级学院自主理财学费收入。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院教师情况,按一定标准核拨二级学院自主理财年度奖励性绩效收入。

第十八条 在分析研究预算收支规模与结构的基础上,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探索编制三年滚动财务规划。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基本支出由计财处根据不高于上一年度预算支出数额的50%安排预算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校内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使用年度经费,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末要对本部门使用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加大零基预算项目范围,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收回各部门的结余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逐步建立与完善预算绩效考核制度,校内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绩效作为学校以后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行为;各部门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资金。计财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确因管理需要,主要负责人也可授权其他负责人负责某项经费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计财处负责逐步完善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以便各部门负责人了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预算调整包括局部调整与预算追加。

第二十八条 局部调整指在原核定的预算总额之内,调整既定项目间的额度。各部门需调整预算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书面报告计财处。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预算追加指在原核定的预算总额以外,按规定程序编制的增加支出的预算。预算追加审批程序: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计财处审批;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100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有关部门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在接到追加、追减通知文件后做相应预算调整,并及时向分管财务副校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章 决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于年度终了编制校内决算,形成决算报告。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预决算报告经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签字并盖章后再加盖学校公章上报。

第三十四条 预决算报告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五条 计财处定期向学校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需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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