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林大〔2017〕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预算的计划性和前瞻性,依据《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2016〕38号)、《浙江农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级(不包括暨阳学院、后勤集团)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及项目库
第三条 项目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由学校立项的、有指定用途和绩效要求的活动汇总。
第四条 根据具体活动或工作任务不同,将项目分为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学科建设与发展项目、科学研究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公共事务管理项目、其他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库是根据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经学校评审后设立的项目集合,由计财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六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依据部门工作任务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建设期限、立项依据、主要内容、绩效目标、实施计划、测算依据及说明、项目支出明细等。负责申报项目的前期审核、论证工作,并对项目做好择优排序。
第八条 申报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内容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与工作需要,每年定期对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归集汇总,成立由分管财务校长、校办、战略处、审计处、计财处、教代会代表组成的项目论证小组,对申报项目开展论证、提出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要求,依据是否充分。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绩效目标填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细化、量化。
(五)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对已纳入学校项目库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期限进行变更或者项目经费预算变动超过20%(基建维修项目超过10%)(含)或者10万元(含)以上的,由计财处将项目退回原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修改后,重新提交学校项目论证小组进行论证;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调整事项,直接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报计财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与评价办公室、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绩效的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限届满,绩效管理与评价办公室组织对相关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考评;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绩效管理与评价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意见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计财处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