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4〕9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文件精神,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生活待遇,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教育收费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的2014级全日制研究生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如下:全日制博士生10000元/生·学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8000元/生·学年;全日制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生8000元/生·学年,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7000元/生·学年。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研究生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生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学年;硕士生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学年。具体按照《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度,老生不实行该政策。一年级新生奖学金在录取时确定。二、三年级奖学金分别于一年级结束和二年级结束时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学业奖学金的类别、奖励范围、等级、比例和标准如下表:
学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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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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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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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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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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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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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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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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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学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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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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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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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细则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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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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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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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新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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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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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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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211
一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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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新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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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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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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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985、非211一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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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新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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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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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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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录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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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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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学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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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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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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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细则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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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学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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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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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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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学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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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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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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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奖学金
为表扬和鼓励先进,设置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主要涵盖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学术论文奖、优秀学位论文奖、社团活动奖、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等奖项,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4.校外奖学金
校外奖学金包含各类名人奖学金、企业奖学金或其他来自社会捐赠的奖学金等,按各自评审办法执行。鼓励各学院、学科、导师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研究生培养经费,建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办法。
(二)研究生助学金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所有非在职的全日制研究生。原定向、委托培养的在职研究生由学校与研究生所在单位另行签定协议。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为基本学制内,即学术型硕士生3年、专业型硕士生2.5年;博士生4年。发放标准为硕士生600元/月、博士生1000元/月,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负责提供,如果研究生提前毕业,生活津贴发放到毕业时为止;如果研究生延期毕业,延长期内的基本生活津贴则由导师决定是否发放,并由导师提供。
2.导师资助津贴
导师对所招收的研究生提供资助津贴。导师按不同的学科分三大类,一类:农学、工学;二类:管理学、理学、经济学、医学;三类:法学、艺术学、哲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具体导师资助津贴标准如下表:
导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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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标准(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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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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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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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考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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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考核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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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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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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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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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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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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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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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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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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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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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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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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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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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资助津贴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导师视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资助津贴标准进行上浮、下浮或终止资助津贴。各学院可根据各学科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助管、助教和助研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三助”津贴标准300元/人·月。
4.校外助学基金
为激励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校设立研究生校外助学基金,按照研究生校外助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5.研究生困难救助基金
设立研究生专项困难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对遇重大疾病、特殊经济困难及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等情况的研究生给予适当的资助与关怀。
6.国家助学贷款
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三、 附则
本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由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