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4]99号)精神,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三条 全日制博士生的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全日制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学费标准为7000元/生·学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收费。
第四条 学费的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的学制计算。学制为2.5年者,第三学年的学费按第三条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初按学年缴纳学费。
第六条 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起按规定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学年标准执行。
(二)因公出境
因公出境的研究生正常缴纳学费。
(三)休学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后按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学费按复学时标准执行。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无需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籍终止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实际学习时间收取学费,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收费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生1000元/生·月;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800元/生·月;全日制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生800元/生·月;其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700元/生·月。
(二)新入学的研究生因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者不缴纳学费。
(三)学籍终止时涉及学费退还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认定后由计财处办理退费。
第八条 入学“绿色通道”
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通过入学“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缴手续。提交《浙江农林大学学生学杂费缓缴申请表》,通过学院审核后可延缓缴纳学费。
第九条 无故拖欠学费者、无故不按时办理学费缓缴手续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取消该学年评优评奖资格,记入学生诚信档案。终止学籍的研究生必须结清学费,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