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司函〔2006〕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实施事业性收费和社会服务收费的单位,不适用于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和收费监督小组。
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审定学校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等涉及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全校收费工作。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负责全校日常收费管理。
收费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监督校内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执行情况;受理和调查收费对象的投诉,制止和纠正各种不规范收费行为。收费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全校日常收费监督。
第四条 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收费管理的常设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具体工作,以及其他各类收费管理工作。成员由教务处、学工部、研工部、纪监审、计财处负责人与学生会主席组成。计财处负责全校发票、收据的管理,根据审批的收费项目,由计财处统一到政府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票据。
第三章 收费项目种类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的同等学力人员,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指高校为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考试费指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费,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费(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代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用遵循自愿、必要和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包括教材费、新生体检费、新生代办军训服装费、新生床上用品费等。
第七条 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教学之外,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按照自愿原则,向教师、学生和社会提供各类有偿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费用,包括上机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科技查新费、论文收录费及提供场地收取的场租费、举办各类培训收取的培训费等。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事业性收费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文件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批复执行。学校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的各类收入归口计财处管理。学校各单位取得的事业性收入、其他收入和代收代缴(付)收入,应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各类收入应在该业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交计财处。对零星经常性收入,经计财处同意,可实行按月定期上交。
第十条 学费按学年预收,逐年结算,实行“先交费后注册”原则。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等款项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学费缓交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计财处审核后,方可同意缓交,缓交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当年12月15日。学院必须凭学校计财处开具的完全缴费票据或部分缴费票据和经学院同意的缓交申请表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本科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以教务处提供的书面证明为准),依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期间转专业或延长学制的学生,专业学费从办理转专业或延长学制的学期起,按所在的新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学费收取计算方法见《浙江农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二条 学费收入是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各学院有责任协助学校向学生催缴学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助学贷款到账后直接作抵扣学费处理;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减免金额直接作抵扣学费处理。计财处根据各学院学生当年实际缴纳的本科生学费(不包括以前年度欠费,本学年缴清的金额)核拨学院年度经费。
第五章 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收费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以及在计财处网站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服务性收费、代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必须在服务场所(点)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透明度。
第十四条学校收取的学费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学费收费项目、标准。如果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同时注明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或非学位短期培训服务的收费,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培训费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各收费单位要建立规范化的动态管理公示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六章 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发生各项收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保证收费合法、合理、合规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收费收入不上交学校财务列收列支,擅自截留、隐瞒、私挪、私分和坐支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依据的。
六、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即没收违规所得,并由学校收费监督小组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