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及核销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学校的正常经济收入,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通过学校计财处核算的,校内各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合法凭证。不包括学校后勤集团、党群组织以及挂靠学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使用的票据。
第三条校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使用票据必须遵守本办法,禁止自制、自购和违章使用各种票据。
第四条校计财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各类票据实行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全校票据的购买、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学校使用的票据分为财政票据、税务票据及内部收据3类共7种:
一、财政票据
1、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高等学校收取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票据适用范围为全日制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在职研究生学费、留学生学费以及成人教育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自考生学费等。
2、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学校发生暂收款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如押金、定金、保障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学校发生代收款时开具的凭证,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如代收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3、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拨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违约金、赔偿金、保险退费等赔(退)款项;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
二、税务票据
1、其他服务业发票:租赁费、标书费、题库开发费等除国税票据适用范围的其他服务性项目。税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现行征收税率为5.73% 。
2、文化体育业发票:适用于培训费、资料费、版面费、审稿费、征订费等收费项目以及创办刊物、出版书籍、演出活动等应税经济事项。税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现行征收税率为3.46%。
3、增值税发票:适用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应税经济事项。税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现行征收税率为6.46%。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付款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确定开具票据种类。
三、浙江农林大学内部收款收据
适用于学校内部经济往来、针对个人的暂收暂付或收入的附属单据。
第三章 票据领用
第六条 计财处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票据管理员按票据种类分别设置购、领、销、存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发票、收据的购领、发放、使用、回收和核销情况。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领用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时,填写“浙江农林大学行政事业单位票据领用申请表”或“浙江农林大学税务票据领用及税费转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八条 单位领用内部收款收据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收款业务较频繁或收款业务较集中的单位,经计财处同意,采取“验旧换新”方式,即除部分留作备用外,应交回原领用票据存根后再领用新票据。
第四章 票据使用
第九条 票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涉及应税项目的使用税务票据,涉及非税项目的使用财政票据,不得互相混用。各部门、学院领用的内部票据,只能用于在申领时指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条 开具的内部收款收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将票据存根联整本交回计财处,所收取的款项应及时、足额上交计财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计财处在收到解缴款项后,在票据存根联上加盖财务收讫章,会计人员入账后加盖个人章或签署姓名,以便借用票据的部门在票据核销时供票据管理员核验。
第十一条不得虚开、代开、转借、转让、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三联均应保存完整。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拆开,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其中,退款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收回原来的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退款对象为单位的,必须收回原票据或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发票。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预借财政票据,应在3个月内将开票金额缴入计财处(开票金额涉及现金业务的,适用《浙江农林大学现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要求);若开票金额未能按期到账,须向计财处提出延期到账申请,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开票金额仍不能到账,需退还预借票据;6个月后开票金额不能到账、票据也不能退还,从票据申领人的工资中分月扣回至开票金额。预借税务票据的,所开款项需在当月内到账,发生虚开代开等现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票据核销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核销时,对票据实行复核查验,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经核查无误并按规定交纳所收款项后方可核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当年领用的票据应当年核销。各单位在年度结束后,无论所借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计财处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
第六章 票据保管
第十六条 计财处票据管理员须妥善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票据在未被领用前,不得预先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现空白票据有遗失或短缺,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财务负责人,经财务负责人认定后报税务、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挂失事宜。
第十七条 计财处应将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五年,期满需销毁时,由票据管理员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经学校批准后,书面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部门或个人须妥善保管好领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应及时登报挂失,并向计财处书面报告。由于票据保管不善,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票据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财务制度规定应当开具票据而没有开具的;
二、虚构经济业务开具票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四、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六、收费不按规定时限上交财务,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八、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对有以上违规行为者,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依据国家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