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林大〔2016〕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不改变预算单位的执行主体地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的基本条件下,为建立适合我校财务管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体系,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根据学校的支付申请,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的一种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自行采购方式除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支出以及适宜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具体支付项目在用款计划中确认)。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的一种支付方式。除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以外的其他财政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省财政性拨款资金(省财政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建经费拨款)的支付管理。
(二)学校教育收费的支付管理。
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零余额账户”是学校开设的、用于反映、核算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五条学校确定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市支行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开立学校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此账户具有唯一性。
第六条 “零余额账户”由计财处设专人管理,负责印鉴的保管、与银行对账等业务。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用款计划的编报
第七条 学校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按季分月编制国库支付资金计划报财政审批,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支付资金。
第八条 校内各预算单位(项目)按事业发展和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时间向计财处报送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各预算单位(项目)使用和支付资金的依据和前提。
第九条 用款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分月用款计划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对应科目和要求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编制。
(二)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一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三)二次分配预算经费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条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
(一)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省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1)编制。校内各预算单位(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计财处统一制定的《浙江农林大学国库集中支付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2)要求编制。
(二)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用款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20个工作日向计财处提出申请,并上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各预算单位(项目)在当年预算下达后10天内按各预算项目将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计财处,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章 会计核算及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计财处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结合内部核算的需要,在不改变原有基本核算体系和方法的前提下,对现有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会计科目的调整应有利于对账和报表,项目编码原则的调整应适应核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计财处要建立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流程。加强账务核对,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及时与教育厅、财政厅、银行及学校内部对账。
第十三条 具体支付办理程序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学校依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支付额度,依据用款计划及相关资料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
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需附的相关资料是: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简称“支付申请”)
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立项报告复印件
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申请复印件
相关的合同文件及有关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支付凭证包括:
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购货合同、发票的复印件;
预付工程款需提供预付工程款的支付凭证;
工程款需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
设备、材料款需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工程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复印件
相关的监理月报复印件
收款单位的银行信息表(要加盖公章)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应先确定用款单位(项目)是否是国库支付的用款单位和项目。
2、用款单位(项目)应在预算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支付款项。
3、用款单位(项目)提交会计核算所需相关资料,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计财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编制的年度预算,提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四)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财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并按季度公布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按类、款、项和项目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的支出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学校提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执行情况。
(七)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
(八)及时与教育厅、财政厅、银行对账。
(九)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1、根据年度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负责学校采购预算的编报工作。
2、掌握归口项目经费的实施进度,管理监督用款单位按项目进度使用资金。
3、指导监督用款单位按项目进度编制切实符合实际的用款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计财处。
(二)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
1、负责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
2、签订工程合同时细化资金支付计划。
3、掌握工程项目进度,按项目进度编制切合实际的用款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计财处。
4、按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
1、掌握各项目的工作进度,管理监督用款单位按项目进度使用资金。
2、汇总编报学科建设经费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计财处。
(四)人事处
负责及时提供学校的人员编制、人员增减、工资标准、薪酬福利开支及其他属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人员性支出;按月及时提供代扣款项等数据(各类保险等)。
(五)科技处
1、掌握各项目的工作进度,管理监督用款单位按项目进度使用资金。
2、汇总编报科研经费拨款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计财处。
(六)教务处
1、掌握各类教学专项的工作进度,管理监督用款单位按项目进度使用资金。
2、汇总编报教学质量工程等教学专项的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计财处。
(七)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
负责汇总编制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各类学生经费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计财处。
(八)各学院(部)
掌握本学院(部)自主理财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编报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计财处。
(九)其他部门及单位
1、要求及时编报切合实际的用款计划按时报送计财处。
2、按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各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进度编制预算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
(二)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2.浙江农林大学国库集中支付分月用款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