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办事效率,维护工作人员权益,规范加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班类型
1、在正常上班时间无法安排完成的工作急需加班以及应急、特事特办的临时性加班。
2、寒暑假期间计划性加班。
二、安排加班的原则
1、加班应从严控制。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应本着急事急办和必需的原则进行。非急事急办的工作,不得安排加班。正常岗位职责内工作,不安排加班。
2、提前说明和从严审批原则。工作日加班应在下班前提前告知需加班人员,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在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告知需加班人员,并报分管副处长同意并签署同意具体时间。
3、加班有效原则。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且要确保任务完成。
三、安排加班的程序
工作人员加班,由所在科室主管提出意见,填写《加班登记表》,说明完成的工作内容,人员、时间等事项,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并签字后,报处长审批。
四、加班补助范围及标准
1、周一至周五下班后加班,加班时数低于2小时,计1分;加班时数在2-4小时的,计2分;超过4个小时,计3分。
2、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加班,加班6小时以上,计4分。
五、其他事项
1、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和当日加班情况登记,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动态信息,协调好相关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2、按要求完成加班任务。
3、领导临时安排的节假日加班,事后需补填《加班登记表》。
4、加班补贴的发放。年终根据《加班登记表》所列的加班时数,按照分值核定计算加班补贴。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