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请销假制度(试行)

【 时间:2012-01-06 浏览:

根据《浙江林学院人事制度汇编(2006年8月编)》中《浙江林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计财处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因事因病请假,须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

1、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1天之内,经主管批准;主管因病因事请假1天之内,经分管副处长批准;

2、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下,经主管同意,报分管副处长批准,并报综合管理科备案;主管因病因事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下,经分管副处长同意,报处长批准,并报综合管理科备案;

3、工作人员因事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下,报处长批准,并报综合管理科备案;因病请假3天以上,15天(含)以下,报处长批准,并报综合管理科备案。

4、工作人员因事请假7天以上,经处长同意,报人事处审批,综合管理科备案;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5天以上,经处长同意,报人事处审批,综合管理科备案;

5、分管副处长请假,须经处长同意,报综合管理科备案。

6、因突发事件、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需补办请假手续。

7、休假完毕,须及时销假。

二、请假有关待遇

1、病假有关工资待遇

(1)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与职务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与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与职务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与职务岗位津贴按80%计发。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当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旷工的界定与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

2、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3、请假期满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4、旷工有关待遇参照《浙江林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办法》。

5、旷工一律不享受年终奖励,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

四、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参照《浙江林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办法》的规定。

五、本制度相关处理办法参照《浙江林学院人事制度汇编(2006年8月编)》中的相关规章制度,若人事处有新制度出台,本请销假制度的相关处理办法参照人事处新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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