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考勤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等有关国家、省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对象与类型
考勤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合同制等类型人员参照执行。
考勤类型:1.正常出勤;2.病假;3.事假;4.迟到、早退;5.探亲假;6.产、哺乳假;7.婚、丧假;8.工伤假;9.旷工;10.外出学习、进修等。
第三条 考勤方式
管理、教辅、工勤等岗位按工作日时间考勤;专任教师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部门组织集中学习、教研活动和全校性的会议及其他需计考勤的时间考勤。
各学院、部门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每月3日前将本部门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并附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人事处。
第四条 考勤纪律与监督
各部门应如实记录出勤情况,人事处对每个月各部门的考勤汇总情况在校园内网上进行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学校将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考勤管理情况;如出现虚假考勤等情况,经核实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假期制度
第五条 病假
一、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1.医院(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校医院,以下同)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⑴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⑵建议休息天数。
2.病休证明应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严禁开具假证明。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内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下同)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病假期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照发。
5.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简称岗位津贴,下同)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奖励津贴,下同)发放:当月累计病假14天以上者,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按50%计发; 病休1个月及以上者,在实际病休期间停发其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
三、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2.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四、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国家工资按“工伤保险有关办法”执行
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发放按以下处理: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50%计发;工伤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
第六条 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
一、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者,可请事假
事假要从严掌握,需申请者持请假条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获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事假期满后,应及时回审批部门销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因私事(如探亲)要求短期出国(境)的,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如逾期不归,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假假期及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1.75天)。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
3.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4.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第七条 婚假
一、根据《婚姻法》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二、婚假假期及待遇
1.法定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八条 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四、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五、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九条 哺乳假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部门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二、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可请哺乳假6个月,基本工资按90%计发;有条件的学院、部门,对有资格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给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照发。
2.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条 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丧假假期及待遇
1.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1-3天,在外地的另外增加路程假。
2.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
一、探亲假期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因和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学校不再另设探亲假期。其中:未婚职工探父母或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二、探亲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和省直补贴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往返路费:1.车船费:按火车硬座、长途公共汽车票价及轮船四等舱费报销,市内交通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报销,飞机票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余职工自理。2.住宿费: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住宿费(限额120元),一次探亲(含往返)住宿费不超过240元。
三、报销程序
探亲职工本人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出差旅费报销单》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全校教职工要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无故脱岗而影响正常工作。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教职工休病假,需凭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请病假15天以下者,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请病假15天(含)以上者,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三、教职工请事假7天(含)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学校人事处审批。
四、请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的,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中层干部由组织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四、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五、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所在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四条 旷工处理
一、当年累计旷工1-3天者,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累计旷工4-7天者,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累计旷工8天以上者扣发6个月的绩效工资;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
第十五条 上述的休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学校原相关制度废除。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