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会计人员工作考核办法

【 时间:2014-11-0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客观反映其工作实绩,引导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周期为一个学期。

第三条考核实行百分制,逐学期进行考核记分,年度平均计算,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财务处主管及以下在岗会计人员。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考评方法、内容、标准、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逐级考核、日常考核与综合评议结合的原则:即被考核人由第一考核人和第二考核人顺序进行考核,考评组综合评议。

第一考核人负责本室、中心的日常考核,第二考核人对第一考核人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并审核其考核结果。

第一考核人为各室、中心主管,第二考核人为联系室、中心工作的副处长,考评组由处务会组织并审议考核结果。

第七条绩效与激励挂钩原则:即按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并作为年终评比、岗位调整、培训、技术职务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沟通反馈与改进工作的原则:即考核人与被考核人就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工作要求等进行沟通交流,促进考核及其他工作的改进。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1.日常考核,由第一考核人进行,包括:

对本室、中心会计人员的日常出勤和劳动纪律遵守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定期汇总,客观记分。

对本室、中心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表现等对照考核细则进行客观评价记分。

2.随机考核,由第二考核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有关人员对联系部门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对照考核标准逐人客观给出考评分数。

3.年末考核,第二考核人组织,分室、中心进行相互测评并记分。

第十条第一考核人的考评分,按第二考核人和第一考核人之间的相互测评分数算术平均记分。

第二考核人由学校组织部进行综合测评并根据学校有关考核办法和工作实绩给出考评意见。

第十一条考评组对所有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综合评议后给出最终考核结论。

第十二条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处领导申诉,最终考核结果由处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办法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分为出勤与劳动纪律和岗位业绩,分别记30分和70分。设特别事项,额外加20分。

第十四条出勤与劳动纪律按月考勤,客观记分,算术平均计算全年得分。包括以下内容:

1.迟到或早退者,一次扣0.5 分,最多扣5分。

2.不请假并无故脱(溜)岗的,发现一次扣1分,最多扣10分。

3.月病、事假次数超过3次、累计请假天数超过5天的(国家法定规定的病假情形除外),扣5分。

第十五条岗位业绩主要考核会计人员能否按时、有条理地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各个环节极少出错,满意度较高,包括工作质量50分和工作表现20分,主管以下会计人员具体考核内容由各室、中心负责制订,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各室、中心主管(第一考核人)根据岗位工作复杂程度、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出的考核分数以及第二考核人对工作质量随机抽查得分组成。(各室、中心岗位业绩考核细则见附件)

对主管的考核,重点从执行力和所取得的成绩二个方面。

1.能迅速执行处务会议的决定。工作不讲效率,办事拖拉,经常需要催促的,扣15。

2.勤于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工作有创新。疲于应付、被动完成工作的,视情况扣5—10分。

3.能及时发现本室、中心存在问题并解决问题。看不到问题,遇到问题束手无策的,视情况扣5-15分。

4.工作思路清晰,分析判断问题及时准确。思维混乱、逻辑性差,影响本室、中心工作质量的,视情况扣5-15分。

5.工作有条不紊,能提出改进学校财务工作方式方法的有效建议。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不思进取,视情况扣5-15分。

6.积极投入室(中心)工作,带领室(中心)成员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考核期内看不到明显工作成绩的,视情况扣5-15分。

7.与处内其他室(中心)能良好沟通、有效协调,积极促进各项工作的完成。不配合其他室(中心)工作,不能有效协调,造成工作进度和效果受影响的,视情况扣5-15分。

第十六条特别事项记分。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加分或扣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年度在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文章,主动提交调研报告或草拟有关制度,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酌情加分,每项不超过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受到教职工或学生通信表扬的,每次加5分。

3.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扣5-10分。

4.职业操守失范,受到投诉或给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七条根据本办法,考核结果按统计得分划分为三个层次,前20%为优秀,中间60%为较好,后20%为一般。

第十八条考核奖励的发放,优秀者较平均绩效奖高10%,较好的给予平均绩效奖励,考核一般较平均绩效奖低1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委派财务人员由被委派单位提出考核意见,报处务会议认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 日起执行,由处务会解释。2014年下半年考核按本办法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14年1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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