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切实发挥财务报告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条 学校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会导致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可能影响学校的管理和发展。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学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学校财务和管理工作风险的产生。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构成
第五条 财务报告包括外部财务报告和内部财务报告。
第六条 外部财务报告是学校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的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会计报表分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又分月报和年报,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只按年度编制。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报表中列报的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列示,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补充披露。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期为年度编制。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高等学校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绩效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内部财务报告是为满足学校内部管理与决策需要而编制的一系列数据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包括预算分析报告、成本分析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一)预算分析报告是对学校年度预算经费的执行进度和执行结果进行分析的报告。预算分析报告的编制,有利于增强经费执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促使预算结构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二)学校应当定期形成成本分析报告。年度成本分析报告包括成本费用总表、教育成本构成表、科研成本构成表、管理费用构成表及成本管理情况说明书等。
(三)绩效评价报告是对学校运行和管理水平通过量化分析而形成的综合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各部门对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外部财务报告的编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计划财务处应在每月结束或一年结束后,根据有关资料及时编制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反映。
(四)财务报表列示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收入、支出等各项金额应当真实可靠,对于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产生的影响应当予以抵消。
(五)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未能在报表项目中列示需要补充披露的信息如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重要资产处置情况的说明、重大投资和借款活动的说明等应在附注中作出披露。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财务报告应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与决策的需要选择相应时点或时期的账务数据及有关资料进行统计编报。编报时应该选择正确的编报方法,使用科学合理的指标。
(一)预算执行进度分析报告可以按月、季度编制,预算执行结果分析报告一般按年编制。
(二)成本分析报告的编制可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高等学校成本报告与分析”相关规定操作。
(三) 绩效评价报告是一种多维度分析的评价报告,应该按照各维度所包含的指标选择相应的数据进行统计,并进行分析形成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和提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向外报送的财务报告需经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长和校长签字并盖章后再加盖学校公章上报。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并按时移交给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归档的财务报告的查阅、复制应按《浙江农林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归档的财务报告应征得相关科室人员的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