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各类经济活动中,原则上应采用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本校师生财务报销原则上使用银校互联打卡。
第二条可支付现金的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三、个人劳务报酬(注:学生勤工助学劳务报酬须转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四、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五、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六、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七、出差人员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住宿费;
八、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由于情况特殊,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见附表)。
第三条个人通过网银支付、POS机刷卡或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报销时须附网银支付、刷卡或汇款单据的纸质证明。
第四条因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收取的现金,须在开票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交学校财务入账。严禁坐支现金。
第五条因在异地开展招生、培训活动等收取的各类现金,经办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款手续。上述业务活动中需要雇佣并支付劳务费的,于业务活动前应办好劳务支付手续。
第六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