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委托代理核算管理,规范代理核算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学校党群组织以及挂靠我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经单位申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代为管理核算业务。
第三条 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受托方)为全校代理核算业务具体实施单位。对经审议通过的业务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代为管理核算业务。
第四条 受托方与委托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受托方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方的下列业务:
(一)建立会计账簿;
(二)账户资金核算和管理;
(三)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四)编制会计报表;
(五)填制纳税申报表,办理税务申报;
(六)解答会计咨询。
第六条 委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依法经营;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资产安全;
(三)向受托方提供代理核算业务所需的各项资料,如经营情况、内控流程、会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经费签批人名册等;
(四)保证所提供原始票据及记账依据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五)负责开展业务所需各类票据的购买、保管与缴销;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七)做好会计档案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单位年检;
(九)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如发生变更,及时将变更后的的情况通知受托方。
第七条 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协议办理代理核算业务;
(二)审核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编制会计报表;
(三)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做到账款相符;
(四)及时申报各项应缴税费;
(五)年度终了后将相关账册、报表及时移交委托方;
(六)对委托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予以解释;
(七)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向外披露;
(八)受托方经营场所、经办人、联系电话如发生变更,及时将变更后的情况通知委托方。
第八条 委托方对受托方在委托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委托代理核算业务所需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如受托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再合适继续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及时告知委托方,终止代理业务;如委托方因业务终止等原因,不再需要委托代理核算,应及时告知受托方,终止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如终止代理核算业务,受托方应及时做好资金清理与核算资料整理工作,并将相关资金与材料移交委托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