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原始凭证(以下简称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做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对会计核算过程和会计信息质量等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内容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记录不详细的原始凭证需附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的清单。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须有证明人签字,达到资产相关标准需另附资产登记表等。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7、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查询原始凭证参照档案管理制度。
9、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填写遗失说明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票据,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发票,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3、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4、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有权制止和纠正,不予办理。
三、原始凭证的签署、传递、汇集
1、原始凭证的签署
根据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原始凭证要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经办人员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证明人签字,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账物相符。
2、原始凭证的传递
经过签署后的合法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到计财处办理报销等事宜。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交出纳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付款。出纳按连续编号的记账凭证按先后顺序排列后,并附上付款凭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放置指定地点。复核岗位对已付款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进行复核。档案管理对已复核的原始凭证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装订保管。确保凭证完好无缺。会计凭证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保证会计核算及时正常进行。
3、原始凭证的汇集
(1)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等原始凭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损失。
(2)对于从人事处取得的工资调整等原始凭证,应根据人事处的书面通知,并由人事处盖章后,方可作为财务据以调整工资的依据,应将当月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单独保管,以备待查。
(3)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应由授权对账的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月末结账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应将各个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连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同装订成册,另行保管,以备待查。
超过一年的原始凭证应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4)对于空白的原始凭证如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非营业票据、学费收据等重要原始凭证,应由授权的会计人员放专库(柜)保管,并建立票据领用和管理制度。
四、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