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 时间:2015-07-0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浙江农林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不断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应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适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主要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分级管理:主要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校重大财经工作,审议研究学校重大财经政策的制定、调整和修改。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下属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根据监管需要,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

第八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应符合干部选配条件,并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足、配强财会人员,要重视和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恪守职业道德、业务素质高且相对稳定的财会队伍。

第九条 学校财会人员需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组成,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学校的发展作贡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分析上年财务收支决算的情况下,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实行二级管理的学院,需根据学校的统一布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学校财务的指导下,编制基于学科发展的学院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校内预算编制程序为:1、计财处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下发编制预算通知;2、各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上报计财处;3、计财处汇总、分析各部门上报数据并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4、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计财处修订预算方案;5、修订后预算方案,每年3月底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执行。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按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重视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鼓励各部门将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等资源有机结合,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收活动,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学校综合办学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票据,未经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学校所有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收费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校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私自开立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截留和转移学校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通过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学校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进行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涉及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事项,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二条 在实际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各部门应当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办理各项支出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学校财务部门在加强支出管理的同时,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支出绩效评价,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正确计算各类结转和结余资金,并且应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对各类结转和结余资金进行结转、分配等处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先提后用,专款专用。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其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存货的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出入库、定期盘点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现行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行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家具;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校园内外土地、植物、构筑物、全校房屋及附属设施;图书馆负责管理图书资料文献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年度终了前应当与学校财务部门进行一次账账核对,并应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创业管理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土地使用权除外)。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下属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创业管理处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对外投资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指标考核。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适度控制负债规模,并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成本核算管理,开展学校、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建立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经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签字并盖章后再加盖学校公章上报。财务报告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指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后,所得出的对学校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的规律性认识。学校财务部门需定期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和会计交接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必须按照《会计法》进行,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对各项财务收支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情况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受理,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会计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文件,将交接事项列出清单,并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名,交接文件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保管。

第十三章 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第四十五条 内部牵制制度即钱账分管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严格分工。

第四十六条 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涉及收付款的记账凭证,须由制单、稽核、记账、出纳签章;3、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4、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5、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超过限额部分的库存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6、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7、建立库存现金的抽查盘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设置业务环节和工作岗位时,要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对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1、授权进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应与执行该业务的职务分离;2、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与复核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3、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4、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记录该资产的职务分离;5、保管与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账实核对的职务分离。

第四十八条 稽核制度是指为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在学校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的制度。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具体负责稽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一般包括:1、审核学校预算计划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和意见;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

第五十条 内部稽核工作权限一般包括:1、有权检查各种计划、预算等;2、有权检查清点各项财产物资;3、有权检查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4、有权制止各项违法、违纪行为;5、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纠正差错;6、有权查处各类舞弊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应根据具体的稽核要求,采用不同的稽核程序和方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审阅法和核对法。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遵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下属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工会等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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