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 时间:2015-07-08 浏览:

为了提高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电算化条件下会计数据真实、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第一条 本章所称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是指按照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行使岗位职责的操作人员或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赋予临时操作、查询权的其他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财务软件系统的使用方法及其他必需的计算机操作知识。

第二条 财务软件系统只能由系统管理员及操作人员使用,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条 系统管理员在财务软件系统中根据岗位职责赋予操作人员相应操作权限。每个操作人员只能在自身权限范围内的操作软件,并且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作。

第四条 财务软件系统登录密码先由系统管理员在账务管理中统一设定初始密码,并通知操作人员,再由操作人员在客户端自行更改。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登录财务软件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设定。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日常操作程序

(一)系统管理员每天到岗后,首先检查服务器是否正常开启,检查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是否正常运行,为其他工作做好准备;

(二)制单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审核各项支出、录入记账凭证,并打印机制记账凭证,同时签名或盖章确认。做到会计科目、项目使用准确。

(三)复核人员对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复核”操作。

(四)每天工作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可依据工作情况选择是否维护服务器,如要关机由系统管理员通知各在线操作人员,各在线操作人员退出后方能关闭服务器。

(五)操作人员离开操作计算机的工作现场,应立即退出财务软件系统。

(六)预、决算管理人员负责会计科目、预算项目的设置,会计报表格式的设计以及对外数据的输出等。

(七)系统管理员定期对已复核的记账凭证进行记账操作。

第二章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会计数据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需设置独立的财务服务器机房,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软件、不间断电源等设备,保障财务信息安全。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软件、硬件检查及运行故障的处理,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一)系统管理员应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定期对有关硬件设备进行保养;操作人员必须保持办公室整洁,注意防火、防潮、防盗,保护好设备,防止设备遭到人为破坏。

(二)操作人员发现计算机硬件故障,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人员。系统管理员应对硬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由于本身条件没有能力解决的或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与硬件生产或销售商联系解决。

(三)系统管理员应及时提出对硬件设备更新、扩充、更换的建议,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实施,并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证机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与维护

(一)对财务软件日常操作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系统管理员应及时解决。如不能排除,应立即联系财务软件供应商予以指导或现场处理。

(二)对财务软件升级和更换,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对财务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等程序维护由财务软件供应商负责,系统管理员应与软件供应商进行联系,及时升级财务软件。

(三) 财务软件系统使用的系统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方式及防火墙设置的更改由系统管理员操作实施。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设置,不得更改系统软件、财务软件系统的设置,不得更改网络连接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用户IP地址。  

(四)除系统管理员所用计算机,禁止将其他学校计财处局域网内用计算机直接与校园网相连接。  

第十条 会计数据的备份

(一)会计数据的备份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包括至少每天进行一次硬盘备份或启用自动备份系统,对重要会计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份,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备份保存。

(二)系统管理员或档案管理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备份存贮介质进行可用性检查,发现缺损或备份数据丢失的,应立即补充备份。

(三)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遭到非法操作或毁损等需要恢复时,在经系统管理员同意后,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

第三章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学校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数据。
  第十三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由电算化管理员和档案管理员共同负责。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会计档案由系统管理员保管。计算机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数据由会计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十四条 对纸质会计档案和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分类保存。电子会计档案存放地点应达到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要求,重要电子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并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因磁性介质损坏导致电算化会计档案丢失。

第十五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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