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 时间:2015-07-08 浏览: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计委派是学校对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具体形式,其目的是加强学校对各级财务管理的有效领导和监管,促进学校财务管理更好地与公共财政体制、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

第二条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经学校批准同意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其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学校会计委派,并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财经、管理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指示、决定、决议;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学校按照全员竞争选拔办法聘任,特殊情况下由学校直接任命。选拔聘任的程序是:

(一)公布需要委派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岗位,公开报名,竞争上岗;

(二)通过自我推荐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加竞争上岗面试人选;

(三)通过对应聘人选的面试、评议,确定竞争上岗对象,并公示;

(四)经公示,群众无反映或所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则任用;

(五)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用由校计财处、人事处和被委派单位负责人联合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编制纳入学校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领导。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保留在学校,由学校全额发放,不享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相关福利待遇。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级别定为主管级,但委派期间的职级津贴可上浮一级。委派期结束后,经过学校考核回学校计财处工作或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六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期与学校职员轮岗期一致,一个聘期为三年,严格执行轮岗,一般在同一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岗位上连续任职不超过两个聘期。

第七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及各项决策,具体管理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建立健全所在单位财务规章制度;

(四)参与拟定所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及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参与所在单位的重要经济问题安排的论证、决策与管理,参加涉及财务问题的会议;

(六)监督所在单位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七)对所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受委派财务负责人应予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可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同时在七日内书面报告学校计财处;

(八)对未能发现和制止所在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九) 定期向学校计财处提供客观真实的所在单位财务资料和分析报告,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十)学校计财处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所在单位发生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委派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学校计财处,计财处报告学校主要领导。重大事项是指:

(一)出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事项;

(二)大额资金集中支出使用;

(三)资金运作上出现突发性事项;

(四)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利益的财经决策事项;

(五)重大财经政策的出台。

第九条 受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考核以学校计财处为主,会同学校审计处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所在单位财务制度建设与健全情况;

(二)财经法规和纪律执行情况;

(三)所在单位预决算的安排、管理和控制情况;

(四)日常会计核算的规范化情况;

(五)财务监督职能的履行情况;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思想政治情况;

(八)对所在单位整体发展的认识和推动情况;

(九)师生评价反映。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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