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经济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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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财经工作秩序,明确责任义务,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度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其核心是将权利和责任相结合,使学校各级领导、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第三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校长领导下,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起各级经济责任制,一级管理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直落实到每个基层经济单位和个人。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经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划分经济职责权限的总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要一级管好一级,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领导应负的共性责任: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财经法规,执行学校的财经制度。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规定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岗位的经济责任制度,明确经济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预算,确保学校事业计划各项任务的完成。对学校已确定的预算收支指标应如期完成。

3、各级领导承担对本部门财经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本部门的财经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4、应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干预财会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规处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5、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等部门对本单位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领导与财会人员的具体经济责任

1、校长

校长对全校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秩序、财务状况、财务预决算等财经工作负总责,明确校内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和责任,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财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严格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赤字和负债规模。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慎重、有效、合法地安排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保证学校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分管财务副校长

分管财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直接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筹集学校资金,协助校长确定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建议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考核、推荐学校计财处的主要负责人。审议校内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审议学校预算、对外投资、借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认真审核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3、其他校领导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经费使用的合法、合理、效益性负责,对跨部门工作事项的协调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厉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完成预算计划。应亲自参与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对涉及全面性的问题,应拿出主导性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分管审计、监察的校领导应督促审计、监察部门对各类违反财经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计财处处长

计财处处长的职责:依法组织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和各项会计业务,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组织预算编制与落实,监督预算的执行;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不断建立和完善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经规章制度体系;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协助领导筹措学校资金;检查和监督校内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及时向校领导汇报财务状况和财务重大事项;随时提供财务信息,为学校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5、各部门领导

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的财经工作。经济责任有:(1)严格执行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经费使用要符合学校财经制度,票据使用合法、合规,完善经费审批手续;(2)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上交各类收入,不得将资金以任何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3)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先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二级学院重大财务事项需先经党政联席会通过。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签署重大经济合同;(4)对本单位专项经费要加强管理,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等管理过程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5)购置仪器、设备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购置设备招投标工作程序采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6、下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

负责本部门的财经工作。经济责任有:(1)负责人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各类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决策重大经济问题的工作程序。(2)熟悉财经法规,合法经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企业三者的经济利益,对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负责,对本企业其他经济行为负责。(3)及时、足额地完成上交学校的计划。(4)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经营性资产增值,经费自给率逐年提高。(5)加强对所属(含独立法人)经济实体的管理,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济效益的情况也需向计财处提供财务报告,并接受学校计财处和审计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6)加强对外合作的风险管理意识,负责审查单位各种对外投资和签订的经济合同,维护学校利益,防止学校的经济损失。

7、各级财务机构的财务负责人

各级财务机构的财务负责人职责为: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办理会计业务,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真实、完整性。随时为单位领导的决策工作提供会计信息,参与单位的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管理和监督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管理好各类票据,及时向计财处和有关部门汇报财务状况和重大经济事项。

8、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须熟悉财会法规,具备会计核算的能力,依照法规制度办理各类会计事项,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9、科研项目负责人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科技、财经政策和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应保证协议、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对所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检查、监督和评估评价。保证科研项目及时完成。

  • 预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七条 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超出学校承受能力的赤字预算。

第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程序为:1、计财处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下发编制预算通知;2、各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上报计财处;3、计财处汇总、分析各部门上报数据并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4、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计财处修订预算方案;5、修订后预算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九条 学校预算执行阶段经济责任制度:

1、校级领导要带头维护预算严肃性;

2、各部门在批准的预算内安排工作,保证预算全面贯彻;

3、计财处要做好预算执行中的各项指标,分解、分步下达工作,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到各部门;

4、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进行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

第十条 决算工作经济责任制度:

1、计财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布置,按时编报年终决算草案;

2、年终决算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签名并盖章后方可报出。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行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家具;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校园内外土地、植物、构筑物、全校房屋及附属设施;图书馆负责管理图书资料文献等资产;计财处负责管理学校货币资金、债权及债务;创业管理处负责管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和校内校外投资项目。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本部门使用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严格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规定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采购,通过组织公开招标、竞标,节约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验收保管等相关制度。物资经招投标程序购置后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与使用部门共同组织对所购物资进行验收、记账,并根据相关的手续到计财处办理款项结算。使用保管部门需指定专人管理所购物资,建立相应的资产档案,并根据相关的手续到计财处办理款项结算。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股权转让、呆坏账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报损等,必须按《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处置前必须经各级领导批准。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计财处和相关部门根据处置情况进行财务账务和资产账务处理。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对需要新建的工程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选址、工程要求、预期目标、工程概算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可能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年度维修改造项目由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及审批权限。凡立项批准后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按浙江省及学校有关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手续。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要严格执行校基建招投标小组的决定,按决议的要求,通过公正合理、条款完备的合同来进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工程需变更时,基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工程量及因变更需要增减的经费等详细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监理、预决算员签字后,办理报批手续。如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经费预算额度,对于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变更,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确定;对于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所有工程变更由基建部门相应做好基本建设调整计划,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经费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初审工作,并报审计处审核,一般应在半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基建副校长批准,并应在不超过一年内完成。完成后凭竣工决算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凡施工过程中按合同规定需支付的工程款,应由项目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基建处长分别签字,一次性付款在5万元以上的,需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一次性付款在50万元以上的,还需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计财处按程序审核后付款。

第六章 收费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收费管理日常工作由计财处负责,重大收费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按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的,待批准后方可收费。未经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各收费部门应按学校规定向学校计财处领取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严禁利用票据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有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自开立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截留和转移学校资金。

第七章 对外投资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管理日常工作由创业管理处负责,科技产业化项目投资由科技处协助创业管理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明晰与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在有学校投资的企业中工作的各级负责人应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创业管理处应加强管理,保证学校合法权益的获得。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含后勤集团)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经营责任书,完成上缴利润、分成或收益的义务。且凡使用学校资源的,均应合理计价,向学校交纳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学校下属资产经营公司等的投资,这是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分管校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广泛调查、充分论证、反复酝酿后,向学校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创业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共同签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属于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应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时,必须取得被投资单位合法的有效凭证,在律师介入的情况下,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合同应充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章 贷款控制和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凡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计划均应通过学校党委会批准,由计财处统一办理,贷款合同必须经学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以事业资金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确有必要的,应报学校批准。

第九章 经济责任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方式主要包括会计监督、审计监督、专项检查和监察。

第三十一条 计财处依据国家《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学校和独立核算单位有关财经事项及其运行过程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结合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开展的专项审计(检查),重点检查各管理单位经济责任制履行情况,披露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监察处对各管理层的财经活动决策、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专项监察,并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经济责任制或财经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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