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投资行为,加强基建会计核算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78号)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凡学校新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达到政府规定立项起点的项目须在项目实施前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向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基本建设日常财务核算与管理;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要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人员,设立专门的基建账户,严格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经批准下达后,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如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经费预算额度,对于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变更,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确定;对于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校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校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财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预算概算、工程施工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原件一份交计财处存档,作为计财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达到报建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公司进行监理,支付工程款须由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作为付款依据。
第九条 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根据学校基建预算额度及工程进度编制年度重大基建项目财务支出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每季度末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表,向计财处报送下季度用款计划。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施工合同、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确认的工程进度表、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审计处出具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意见,凭票据支付工程款、材料(设备)等费用。
第十条 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预付的基本建设备料款及进度款总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0%以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最高付至结算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各项基本建设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都须经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处长核准签字。其中:基建工程价款的支付,还须根据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工程监理部门、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审计处分别签署付款意见后付款,一次性付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一次性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后再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或分阶段审计,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审计处应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等的检查、控制和评价,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以达到控制造价和改进管理的目的。
第十三条 要加强竣工验收、结算、审计、档案移交、权证办理等一系列后期工作。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并进行初验后,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校内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间结清工程价款。及时完成竣工项目的资产交付和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做到项目权证办结率达到100%。
第十四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表相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