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 时间:2015-12-20 浏览:

第一条为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岗位调整、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在没有办清交接手续前,不得调整岗位、调动或者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清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

(一)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等。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五)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特别说明。

第五条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移交和接交。

第六条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科室内部工作调整时,由科室主管负责监交。

(二)不同科室人员变动时,由交接双方科室主管负责监交。

(三)科室主管工作变动时,由分管处领导负责监交。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时,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或重新恢复工作,或移交人员因故不能移交工作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办公室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及财务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第九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各种印章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处务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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